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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第二届全国⼤学⽣⽹络安全精英赛赛事介绍

 

       2021第二届全国⼤学⽣⽹络安全精英赛,指导单位为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主办⽅为国家⽹络空间安全⼈才培养基地。⼤赛以普及知识、挖掘⼈才为⼰任,⾯向全国⼤学⽣普及信息安全意识、传播信息安全知识、挖掘信息安全⼈才。

       本次比赛分为3个阶段,参赛学员均已个人赛形式参加比赛。第一阶段为全国线上初赛,主要考察学生的信息安全知识水平;第二阶段为全国线上复赛,主要考察学生网络安全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第三阶段为全国线下总决赛;具体如下:

1.1.全国初赛

初赛主要考察学生信息安全知识水平,资格赛为线上答题形式。

☑ 比赛时间:7月1日-9月10日报名,9月13日-17日全国初赛

☑ 参赛资格:全国各类高、中等院校在校学生

☑ 比赛形式:初赛由各个参赛院校组织学生至大赛官网自主报名,由当地承办机构组织安排初赛时间。

☑ 比赛题型:初赛为50道单选题。

☑ 比赛内容:内容包含:信息安全概述、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信息安全基础技术、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操作系统安全防护技术、应用安全、移动智能终端安全防护、信息安全管理。

☑ 通过条件:满分100分,竞赛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1.2.全国复赛

全国复赛主要考察参赛选手网络安全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 比赛时间:9月24日全国复赛

☑ 比赛形式:复赛为线上答题形式进行,参赛条件为初赛成绩达70分以上。

☑ 比赛题型:复赛为100道单选题,

☑ 比赛内容:信息安全支撑技术、物理与网络通信安全、计算机环境安全、软件安全开发。

☑ 通过条件:全国前100名通过参加线下总决赛

 

1.3.全国总决赛

全国总决赛为线下知识竞赛形式。

☑ 比赛时间:10月11日全国线下总决赛

☑ 比赛形式:决赛为线下知识答题赛,参赛条件为复赛全国成绩前100名。

☑ 比赛题型:总决赛为100道单选题,

☑ 比赛内容:信息安全支撑技术、物理与网络通信安全、计算机环境安全、软件安全开发等。

☑ 获奖条件:根据总决赛最终成绩排名,产生大学生网络安全竞赛金奖:10人;银奖:10人;铜奖:20人。

 

1.4.奖项设置

2021年第二届大学生网络安全竞赛共设奖金20万元。

金奖:10人,奖金10000元/人

银奖:10人,奖金5000元/人

铜奖:20人,奖金2500元/人

获得⼤赛⾦银铜牌的选⼿,可获得⼤赛协办单位腾讯安全、卓朗科技、 深信服等信息安全知名企业签约⼯作机会。

 

4. 大赛同期其他活动

本次大赛同期将进行一系列与相关的活动,主要活动如下:

1.1大学生网络安全知识精英赛校园大使招募

第二届全国大学生网络安全精英赛即将于2021年7月1日启动报名,9月网络安全周期间开赛。现在面向全国在校大学生招募校园大使。招募规则如下:

 1.1.1.招募标准

具备⼀定的信息安全基础知识,擅长通过talkshow⼩段子、音乐创作、创意剪辑等各种才艺、方法传播信息安全知识、宣传网络安全精英赛的在校大学生。

1.1.2.招募平台

抖音APP

1.1.3.报名方式

1、开通抖音账号,并关注抖音官方号“网安精英赛”。

2、活动时间:2021年7月1日-2021年9月30日,10月11日公布获奖名单

3、拍摄与网络安全相关的短视频添加话题#网络安全精英赛#在抖音发布,并@网安精英赛 官方账号。

4、发动同学为自己的短视频点赞。

1.1.4.评选

大赛组委会邀请评委会评选作品,筛选出符合招募要求的作品,并按照点赞数排序,最终前十名入选的创作者将成为本届大学生网络安全精英赛校园大使。

1.1.5.公布

最终入选名单将在精英赛官网(https://www.nisp.org.cn/ds)公布。

1.1.6.表彰

成功当选校园大使的创作者,精英赛组委会将颁发聘书,并奖励华为 Mate 40E 手机一台(京东官方价4199元)。

 

1.2大学生网络安全知识精英赛答题接龙活动

校园大使招募活动同时,大赛组委会举办“网络安全精英赛·答题接龙”活动。

活动时间:2021年7月1日-2021年9月30日,10月11日公布获奖名单

参与在校大学生可登陆精英赛官网(https://www.nisp.org.cn/ds)学习网络安全辅导课程,并练习模拟题。

在抖音APP上传短视频,内容为回答一道网络安全模拟题,指定同学接龙。并以“大学生网络安全精英赛,你也来答题吧~”结尾。@网安精英赛 官方账号,参与抽奖。

奖品为华为WATCH GT 2 Pro 智能手表,共十个获奖名额(京东官网价23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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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SP官网】《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作者:国家信息安全水平考试NISP官网

NISP官网快讯,为规范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护个人信息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起草了《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网信网(www.cac.gov.cn),进入首页“网信要闻”查看文稿。

2.登录公安部官网(www.mps.gov.cn),进入首页“调查征集”查看文稿。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hujuju@cac.gov.cn。

4.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数据管理局,邮编100048,并在信封上注明“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

附件:《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公安部

2025年11月22日

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护个人信息合法权益,促进个人信息依法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的大型网络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发布大型网络平台目录并动态更新。

对大型网络平台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注册用户5000万以上或者月活跃用户1000万以上;

(二)提供重要网络服务或者经营范围涵盖多个类型业务;

(三)掌握处理的数据一旦被泄露、篡改、损毁,对国家安全、经济运行、国计民生等具有重要影响;

(四)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提供大型网络平台服务的网络数据处理者(以下简称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伦理,对所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严格保护敏感个人信息和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并公开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应当由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管理层成员担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具备个人信息保护专业知识且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可以由网络数据安全负责人兼任。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大型网络平台合规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落实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管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个人信息保护监督检查;

(二)参与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处理事项相关决策,并对个人信息处理事项具有否决权;

(三)负责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以及采取的保护措施等进行监督,发现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组织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可以直接向国家网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情况。

第六条 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明确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机构,在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领导下开展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实施内部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合理确定个人信息处理的操作权限,对大型网络平台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安全管理;

(二)组织开展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合规审计、影响评估、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及时处置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和事件;

(三)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并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和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情况进行监督;

(四)明确专人负责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五)受理并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

(六)每年编制发布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

鼓励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设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机构。

第七条 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为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机构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支持。

第八条 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向国家网信部门报送下列信息:

(一)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基本信息;

(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机构基本信息;

(三)保障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机构履职的措施。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机构等发生变化的,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报送变更信息。

国家网信部门将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信息向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共享。

第九条 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符合国家数据出境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个人信息出境安全相关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防范、处置个人信息违法违规出境安全风险和威胁。

第十条 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中心:

(一)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二)主要负责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

(三)安全性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数据中心应当协助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建立健全内部个人信息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发现系统、网络产品和服务等存在影响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三)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通报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规定向国家网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及时执行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委托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的第三方数据中心存储个人信息的,应当与其签订合同,约定存储地点、规模、种类等,明确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安全要求和下列职责:

(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提供安全、稳定、持续的服务,并接受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等的监督;

(二)为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提供便利措施;

(三)协助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国家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送存储个人信息的数据中心的基本信息,包括管理团队和管理架构、内部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采取的安全措施、与第三方数据中心签署的合同文本等。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变更信息。

第十四条 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为个人行使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限制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注销账号、撤回同意等权利提供便捷的方法和途径。

个人请求将其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接到个人请求后30个工作日内将个人信息通过通用、机器可读的格式进行转移,并以邮件、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个人处理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条件的,应当向个人说明原因。因请求数量、操作复杂等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期限的,应当向个人说明延期原因,可以在合理、必要的情况下再延长30个工作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支持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通过应用程序接口或者其他标准化技术方式提供转移途径,采取身份验证、加密传输等安全措施保障个人信息转移安全。

个人重复转移个人信息的,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可以根据转移个人信息的成本收取必要费用。

第十五条 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风险评估等活动,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鼓励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的认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受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委托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风险评估等活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现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直接向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七条 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开展合规审计、风险评估等活动:

(一)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严重影响个人权益或者严重缺乏安全措施等情形的;

(二)多次出现个人信息违规出境等违法违规情形的;

(三)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可能侵害众多个人权益的;

(四)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导致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者10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毁损的;

(五)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第三方专业机构履行职责,为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包括为第三方专业机构指定人员提供必要的访问大型网络平台网络数据设施、系统及操作日志记录权限等。

发现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无能力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将个人信息存储在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第三方数据中心。

第十八条 鼓励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使用数据标签标识技术、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 鼓励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开展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技术、产品、服务创新,积极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推动与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协调互认。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第三方数据中心违反本规定的活动,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协同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发现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数据中心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第三方数据中心、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作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三条 开展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大型网络平台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有关要求,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大型网络平台,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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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SP官网】《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作者:国家信息安全水平考试NISP官网 浏览: 发表时间:2025-11-25 10:11:28

NISP官网快讯,为规范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护个人信息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起草了《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网信网(www.cac.gov.cn),进入首页“网信要闻”查看文稿。

2.登录公安部官网(www.mps.gov.cn),进入首页“调查征集”查看文稿。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hujuju@cac.gov.cn。

4.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数据管理局,邮编100048,并在信封上注明“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

附件:《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公安部

2025年11月22日

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护个人信息合法权益,促进个人信息依法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的大型网络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发布大型网络平台目录并动态更新。

对大型网络平台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注册用户5000万以上或者月活跃用户1000万以上;

(二)提供重要网络服务或者经营范围涵盖多个类型业务;

(三)掌握处理的数据一旦被泄露、篡改、损毁,对国家安全、经济运行、国计民生等具有重要影响;

(四)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提供大型网络平台服务的网络数据处理者(以下简称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伦理,对所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严格保护敏感个人信息和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并公开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应当由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管理层成员担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具备个人信息保护专业知识且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可以由网络数据安全负责人兼任。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大型网络平台合规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落实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管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个人信息保护监督检查;

(二)参与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处理事项相关决策,并对个人信息处理事项具有否决权;

(三)负责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以及采取的保护措施等进行监督,发现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组织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可以直接向国家网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情况。

第六条 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明确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机构,在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领导下开展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实施内部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合理确定个人信息处理的操作权限,对大型网络平台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安全管理;

(二)组织开展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合规审计、影响评估、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及时处置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和事件;

(三)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并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和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情况进行监督;

(四)明确专人负责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五)受理并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

(六)每年编制发布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

鼓励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设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机构。

第七条 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为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机构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支持。

第八条 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向国家网信部门报送下列信息:

(一)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基本信息;

(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机构基本信息;

(三)保障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机构履职的措施。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机构等发生变化的,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报送变更信息。

国家网信部门将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信息向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共享。

第九条 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符合国家数据出境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个人信息出境安全相关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防范、处置个人信息违法违规出境安全风险和威胁。

第十条 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中心:

(一)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二)主要负责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

(三)安全性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数据中心应当协助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建立健全内部个人信息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发现系统、网络产品和服务等存在影响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三)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通报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规定向国家网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及时执行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委托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的第三方数据中心存储个人信息的,应当与其签订合同,约定存储地点、规模、种类等,明确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安全要求和下列职责:

(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提供安全、稳定、持续的服务,并接受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等的监督;

(二)为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提供便利措施;

(三)协助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国家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送存储个人信息的数据中心的基本信息,包括管理团队和管理架构、内部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采取的安全措施、与第三方数据中心签署的合同文本等。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变更信息。

第十四条 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为个人行使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限制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注销账号、撤回同意等权利提供便捷的方法和途径。

个人请求将其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接到个人请求后30个工作日内将个人信息通过通用、机器可读的格式进行转移,并以邮件、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个人处理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条件的,应当向个人说明原因。因请求数量、操作复杂等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期限的,应当向个人说明延期原因,可以在合理、必要的情况下再延长30个工作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支持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通过应用程序接口或者其他标准化技术方式提供转移途径,采取身份验证、加密传输等安全措施保障个人信息转移安全。

个人重复转移个人信息的,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可以根据转移个人信息的成本收取必要费用。

第十五条 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风险评估等活动,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鼓励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的认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受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委托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风险评估等活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现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直接向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七条 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开展合规审计、风险评估等活动:

(一)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严重影响个人权益或者严重缺乏安全措施等情形的;

(二)多次出现个人信息违规出境等违法违规情形的;

(三)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可能侵害众多个人权益的;

(四)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导致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者10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毁损的;

(五)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第三方专业机构履行职责,为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包括为第三方专业机构指定人员提供必要的访问大型网络平台网络数据设施、系统及操作日志记录权限等。

发现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无能力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将个人信息存储在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第三方数据中心。

第十八条 鼓励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使用数据标签标识技术、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 鼓励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开展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技术、产品、服务创新,积极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推动与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协调互认。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第三方数据中心违反本规定的活动,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协同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发现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数据中心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第三方数据中心、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作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三条 开展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大型网络平台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有关要求,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大型网络平台,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NISP官网】《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NISP官网快讯,为规范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护个人信息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起草了《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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